执一评说 | 李荣浩维权四连问,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边界究竟在哪?

近日,单依纯演唱会未经授权演唱李荣浩《李白》引发全网热议,让 “商演唱别人的歌算不算侵权” 成为全民普法课题。

 

一、事件经过

不是 “翻唱自由”,是明确侵权

 

单依纯团队为深圳站商业售票演唱会演唱《李白》,主动向版权方申请表演权授权,收到明确书面拒绝回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亦证实,未就该场演出发放任何相关许可。在明知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单依纯团队仍在该场商业演唱会中公开演唱《李白》,相关演出片段随后在网络平台传播。

李荣浩方公开发声,明确指出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李荣浩方晒出音著协邮件内容,发出四连问: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

 

二、法律解读

商业演出中的著作权核心问题

 
从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来看,案涉行为已完全满足侵权构成要件,且主观过错程度显著

李荣浩作为《李白》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中与本次争议直接相关的权利是核心基础:

  •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商业演出必须取得该项许可,这是音乐作品商业化使用的前提。

  • 改编权:若对作品进行歌词修改、编曲调整等演绎使用,需额外取得该项授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任何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避免损害作者声誉与作品核心表达。

     

从行为性质来看,涉案演出为售票商业演唱会,以营利为目的,完全不属于个人欣赏等合理使用范畴,这是侵权认定的关键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同时,团队明知版权方已明确拒绝授权、音著协也未发放许可,仍坚持公开演唱,主观上构成故意侵权,主观恶性较强,一般这种情况会在后续法律责任裁量中被重点考量。


 

三、侵权责任主体与承担方式

 

商业演出侵权的责任主体并非只有表演者。演出主办方负有曲目版权审核的首要义务,通常被认定为第一责任人。表演者、经纪团队等如明知存在侵权风险仍参与演出,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主张相应的赔偿损失。类似纠纷并非孤例。近年来,商业演出、线下活动、公开直播中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争议屡见不鲜,多地法院也相继作出侵权认定与赔偿判决。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多重民事责任。

一是停止侵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在演出中使用涉案作品,及时删除网络上传播的侵权演出视频、音频等内容。

二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结合侵权影响范围,通过官方渠道、媒体平台等合理方式澄清事实,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是赔偿损失,涵盖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合理维权开支等,这也是本次争议中侵权方需承担的核心责任之一。


 

四、结语

我们处理过太多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觉得创作的珍贵,恰恰在于它的不可复制法律能算清赔偿金额,却算不出一首好歌背后熬了多少个夜晚。能划定权利边界,却挡不住创作者对作品的珍视与执念。对艺人、主办方来说,合规从来不是麻烦,而是对行业最基本的敬畏。对观众来说,看懂这件事,也是在守护我们未来能听到更多好歌的可能。

如果你也遇到过版权相关的困惑,不管是创作者想维权,还是企业怕踩坑,都可以来找我们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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