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期无罪 |帮信罪:警惕网络代办贷款陷阱,谨防被骗沦为犯罪工具

案 情 概 要
当事人 Y 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缺口,日常经营陷入困境,为解决资金难题,Y 打算通过网络渠道申请企业贷款。此后 Y 接到陌生来电,对方声称可以代办企业贷款,流程简单且手续费低廉。
出于融资需求,Y 添加对方微信沟通贷款事宜。按照这名网友的要求,Y 提供了银行卡及账户相关信息,配合对方完成账户核验,同时按指引邮寄账户材料,全程配合所谓 “贷款审核” 操作。在此过程中,Y 手机短信提醒功能被屏蔽,其无法实时知晓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后续该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流转电信诈骗涉案资金,Y 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据 Y 陈述,其自始至终仅想办理正规贷款用于公司运营,不清楚资金真实来源,也不认识实际实施诈骗的人员,从未参与任何违法操作,更没有从中获取一分钱非法收益,完全是被不法分子利用,属于无辜受害者。
辩 护 过 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 Y,结合聊天记录、账户流水、沟通细节等全部案件材料梳理事实,确立核心辩护思路:Y 主观上无帮信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未参与共谋、未操控账户、未获取非法利益,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恳请办案机关依法无罪释放。
一、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意图,核心诉求仅为解决企业贷款
1、Y 配合对方操作的唯一目的,是为公司申请贷款、缓解经营压力,自始至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是协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想法。
2、从沟通内容、行为逻辑来看,Y 全程围绕贷款业务交流,若事前知晓对方利用账户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绝对不会配合提供账户、邮寄材料。
3、结合常理判断,Y 因被虚假贷款说辞蒙蔽,属于典型的被诱骗、被利用情形,不具备刑事犯罪的主观要件。
二、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未参与资金操作与犯罪共谋
1、账户所有资金流转、转账操作均由陌生网友远程完成,Y 本人从未操作银行卡、处理资金,对款项流入时间、具体金额、资金来源一概不知情;
2、Y 与上游诈骗人员素不相识,事前没有通谋,事中也未参与任何犯罪分工,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合意与行为;
3、手机短信提醒被屏蔽,进一步印证 Y 无法掌控账户动态,全程处于被动状态,并非主动为违法活动提供帮助。
三、未获取非法利益,不应为他人犯罪承担责任
1、Y 办理贷款不仅无法获利,后续还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贷款利息,自始至终没有从涉案资金流转中抽取提成、收取好处。
2、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银行卡、账户被他人用于犯罪,就直接追究账户所有人的刑事责任。
3、本案真正的违法主体是冒用账户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相关法律责任理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无辜的 Y 无需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四、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本案不具备刑事追责条件
1、Y 配合他人提供账户、邮寄材料的行为,即便存在一定疏漏,也仅属于民事、行政层面的违规行为。
2、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判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Y 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结合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应当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 Y 依法不作刑事追究。
辩 护 成 果
我们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对应的法律意见完整提交办案机关,反复沟通阐释主观不明知、无犯罪行为、无非法获利三大核心辩点,清晰区分民事贷款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办案机关经全面核查全案证据、综合研判后,采纳全部无罪辩护意见,认定:Y 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协助网络犯罪的行为,涉案罪名不成立。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Y 无罪释放,彻底摆脱刑事牵连,恢复正常工作与生活。
律 师 寄 语
近年来,“代办低息贷款”“零门槛放款” 等骗局层出不穷,很多急需资金的企业经营者、个人急于融资,一不小心就落入陷阱。银行卡、支付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 “跑分”、电信诈骗。从受害者变成涉案嫌疑人,这也是当下帮信、关联诈骗案件的高发诱因之一。
结合本案,在此提醒大家:
1、警惕网络代办贷款陷阱,不要轻信 “流程简单、手续费低、无视征信” 等宣传,正规金融贷款务必通过银行、持牌金融机构办理,切勿添加陌生人员微信、私下对接;
2、严守账户安全底线,银行卡、网银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属于个人核心隐私,坚决不向陌生人提供,更不要配合他人远程操作、邮寄账户材料;
3、一旦发现账户出现异常流水、短信被屏蔽等情况,第一时间冻结账户、报警备案,留存聊天、通话记录,固定证据。
执一律师
张耐
深圳市律协刑事领军人才
执一律所刑事辩护部首届主任
张耐律师,法学专业毕业 ,进入律师行业以来,秉承“忠于委托、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律研究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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