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一案例 | 执一律师成功代理,帮业主把280万酬金减为35万
执
一
案
例
近日,由执一律所黄勇律师、谭凤君律师承办的一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成功维权。
该案围绕酬金制核算、合同效力认定、退场交接义务等争议焦点展开,对同类物业纠纷处理具有较强参考意义。
一、案情简介
某小区实行酬金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按比例提取酬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新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拒不配合交接,并起诉主张高额酬金及违约金。
业主方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返还物业用房、移交全部资料及共有资金账目,并就酬金计算、诉讼时效、履约瑕疵等提出抗辩。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合同约束力、酬金核算基数、交接义务履行。
律师团队深夜讨论案件
二、办案思路与要点
接受委托后,黄勇律师、谭凤君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制定系统抗辩与反诉策略。
在主体与合同效力方面,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主体适格。
在酬金制抗辩上,重点提出酬金应以合格履约为前提、以实际收取费用为计算基础,结合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财务账目管理混乱、未依法履行公示与审计义务、消极催收物业费等事实,全面反驳对方不合理诉求。
同时,依据民法典明确主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负有退场、返还用房、移交全部资料的法定义务,不得以酬金争议为由拒绝交接。


办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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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律师主要观点,作出公正判决。法院仅支持原物业公司2025年x月至x月x日期间的部分酬金,驳回其提出的其余酬金及全部违约金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判令原物业公司限期返还物业服务用房,并完整移交2017年至2025年x月x日期间全部物业管理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维护记录、业主清册、共有资金账目、公共收益凭证等,业主方核心反诉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相较于原告提出的数百万元诉讼请求,本案最终为业主方实现减损将近 90%,大幅降低业主共有资金损失,充分体现办案实效。


四、律师简介
执一律师
黄勇
执一党支部书记
争议解决中心主任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黄勇律师,中共党员,执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争议解决执行主任,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劳动人事专业中心副主任,毕业于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
深耕企业劳动人事领域十余年,曾在央企从事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工作,熟悉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擅长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同时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擅长处理各类常见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注重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角度精准切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实务经验,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13760231751
执一律师
谭凤君
执一人才委主任
专职律师
谭凤君律师履历多元,兼具媒体、互联网、企业管理及创业实战经验,为法律实务提供跨领域视角。2009年新闻学专业毕业后,先后任职于湛江日报社、中国贸易报等媒体,深耕记者/编辑岗位,锤炼出扎实的事实核查与逻辑梳理能力。
2013年转型移动互联网行业,统筹千万级无线WiFi项目全流程,并参与企业借壳上市工作,积累团队管理与合规运营经验。16年自主创业,涉足外贸、服装等领域,深入理解市场主体法律需求。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医疗纠纷
联系方式:18682079178
五、结语与建议
本案是酬金制物业服务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明确了三项重要裁判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具有约束力、物业酬金必须以合格履约为前提、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必须依法履行全面交接义务。
对业主方而言,成立业委会后应及时规范共有资金管理,留存服务与财务记录,解聘与选聘物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对物业公司而言,应依法履行服务、公示、催收及交接义务,不得以履约瑕疵主张全额酬金,合同终止后拒不交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结语
执一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物业管理与业主权益保护法律领域,具备处理复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委会规范运作、共有资金管理、物业交接争议等案件的丰富经验,以专业、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全力守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持续打造执一物业法律服务专业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