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期缓刑 |开设赌场罪:受雇研发赌博软件,技术人员获缓刑

案 情 概 要
被告人 H 于 2019 年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服务器后端开发岗位,2022 年 主动离职。其入职时,涉案 “欢乐飘三叶” 赌博 APP 已于 2018 年研发并投入运营,H 并未参与软件的初始开发,仅在后续负责 APP 的改造、更新与日常维护工作。
在职期间,H 听从公司后端负责人安排开展技术工作,领取行业标准的固定月薪,从未参与公司分红、抽成。工作过程中,H 曾质疑相关业务存在法律风险,但被公司负责人误导,加之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便继续履职。除涉赌软件外,H 还参与了 “我是女神”“冬奥藏品” 等多款正规小程序、游戏的研发工作。
案发后,H 经办案民警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并主动退缴涉案款项 X万元。最终,H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移送法院开庭审理。
辩 护 过 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梳理案件卷宗、人员笔录、工作履历及涉案细节,明确核心辩护思路:H 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坦白、主动退赃、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情节,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H 属于底层技术人员,仅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首先,H 只是公司普通后端开发员工,并非项目决策者、组织者、运营者,全程按照上级指令开展工作,不掌握项目核心运营权限,也不参与利润分成,仅领取常规岗位工资。
其次,涉案赌博 APP 在 H 入职前就已完成研发上线,其仅参与后期改造与维护,并非犯罪行为的发起者。
最后,H 曾主动询问业务法律风险,却被公司负责人误导,自身并非主动追求犯罪结果,主观恶性较低。
综合全案,H 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H 具有自首、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
H 在接到办案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整个侦办、起诉、庭审阶段,供述内容稳定一致,如实交代自身工作内容、参与过程以及主观认知,完全符合自首、坦白的认定标准。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H 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赃,悔罪态度诚恳
1、H 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典型的初犯、偶犯。
2、案发后,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筹措资金退缴 X万元涉案款项,用实际行动表达悔意。
3、结合其工作经历,公司同时运营正规业务,H 大部分劳动均用于合法项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全部收入均为非法所得,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对其合法收入予以区分考量。
四、综合全案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
1、结合本案事实,H 并非暴力犯罪,作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
2、同时具备自首、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悔罪表现突出;
3、其现已离职,无继续参与同类犯罪的可能,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也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4、公诉机关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我们恳请法庭采纳该量刑意见,对 H 适用缓刑。
辩 护 成 果
庭审过程中,我们逐一出示证据、阐述辩护观点,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情节充分论证从宽及适用缓刑的理由。合议庭经评议,全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法院最终认定:H 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 H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当事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工作。





律 师 寄 语
本案是互联网行业较为典型的技术人员涉刑案件。很多程序员、运维人员专注于技术本身,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受公司安排参与违规软件维护,不知不觉卷入开设赌场、帮信等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互联网从业者:
1、入职前务必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类型,远离网络赌博、诈骗、非法引流等违规项目,守住职业底线;
2、工作中发现产品、业务存在明显违法特征,一定要及时抽身,不要轻信上级 “只是正常工作” 的说辞,避免被误导参与犯罪;
3、一旦不慎涉案,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都是法定从宽情节,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处罚力度。
4、同时也想说明,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重点打击组织者、出资者、核心运营人员,对于被雇佣、被误导、仅提供单纯技术辅助的底层员工,会结合情节宽严相济,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执一律师
张耐
深圳市律协刑事领军人才
执一律所刑事辩护部首届主任
张耐律师,法学专业毕业 ,进入律师行业以来,秉承“忠于委托、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律研究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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